1.
建筑物
的
耐火等级
分为
四类
,1.2.3.4
类
。
2.
防火
保护层
应
作为
节点
间隙
或
金属
承重
构件
节点
外露
部位
,
3.
民用建筑
耐火等级
、
层数
、
长度
、
面积
,一、
二级
防火分区
长
250
米。
建筑面积
2500
平方米
。
4.
地下室、
无
窗房
或有
固定
窗扇
的地
上房
,
20
米以上无
自然
排烟
的疏散走道或
直接
自然通风
。
但疏散走道
长度
超过
40
条,应
设置
机械
排烟
设施
。
5.
建筑高度
超过
32
米的,应
设置
机械
排烟
设施
。
6.走廊
超过
20
米。
并
配备
自然
照明
、
自然通风
设施
。
应
设置
机械
排烟
设施
。
7.
建筑物
内有上
下层
相连
的
走廊
。
自动扶梯
等
开口
应按上
下层
作为
防火分区
,
8.
地下建筑
防火分区
应
采用
防火墙
隔开
,各
防火分区
建筑面积
不得
大于
500
m2
。
9.
设置
自动灭火系统时,
每个
防火分区
的
允许
建筑面积
可
增加
到
1000
m2
。
局部
设置
时,
增加
面积
按
局部
面积
的
两倍
计算
。
10.
民用建筑
防火间距
:
民用建筑
防火间距
6-9米。
11.
公共建筑
和
走廊
式住宅建筑的
安全出口
不得
少于
两个
。
12.500
m2
塔式住宅,
建筑面积
不超过
500
m2
,可
设置
楼梯
。
13.
高层建筑
安全出口
或
疏散出口
必须
设置
两个
安全出口
。
14.
建筑物
内的
安全出口
或
疏散出口
应
分散
布置
。
建筑物
相邻
两个
安全出口
或
疏散出口
边缘
之间
的水平距离
不得
小于
5.0
m,
直接
通往
公共
走道
的
房间门
与
出口
或封闭楼梯间的
距离
为1
,
环形
通道
22
米。
自动
喷水
系统
的
建筑
疏散距离可
提高
25
%
15.
楼梯间
一楼
应
设置
直接
出口
。
当
层数
不超过
四层
时,
出口
可
设置
在离
楼梯间
不超过
15
m的
地方
。
17.
变压器
室与
配电室
之间
的
隔墙
应
设置
防火墙
。
锅炉房
。
变压器
室应
设置
在
一楼
外
墙上
,并
在外
墙上
开门
。
宽度
不小于1.00m或
高度
不小于
1.50
m的
窗户
应
设置
在
一楼
外墙
开口
上方
。